(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说。 来源:考试大
(3)客观标志说,即认为某一合同准据法应当是在客观上最适合支配该合同的法律,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住所地、船旗国等。
(4)特征性履行方法。特征性履行方法往往被作为确定合同最密切联系地的根据,具体说来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基于“特征性履行行为”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特征性履行又称为特征性给付,是指双务合同中代表合同本质特征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即属特征性履行,而买方支付货款的行为属金钱给付,这种行为仅仅体现了双务合同的共性,不能反映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因而属于非特征性履行。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合同准据法应为担负特征性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或营业所所在地法。
(5)合同自体法。一般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该理论主张在当事人未作明示选择,而且也无法推知当事人的意图时,应适用与该涉外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的联系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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