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不断上升,而专利法的地位尤其突出。
首先,从总体上来看,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在不断上升。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强,从国家到公民都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一时代特点在司法考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2005年的司法考试中,知识产权法部分占了28分,其中卷三的客观题有7题(单选4个,多选3个)10分,卷四的案例题一个18分,这远远的超出了前年的13分,也比历年的分值要高出很多。
其次,从知识产权法的内部组成来看,专利法的地位尤其突出。
这提醒考生在备考时应注意根据各个部门法在司考中所占的分值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
二、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在考点分布上依然是突出重点。
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判定和权利救济历来是知识产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今年司法考试中的知识产权法试题依然是突出了这一重点。例如在今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部分所考查的28分中,判定是否侵权的就有11分,占到了将近40%.这提醒考生要重视对重点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对重点要吃得深、吃得透、吃得准。
三、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的考查。
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独特特征,是我们把握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概念的基础,也是我们掌握知识产权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钥匙。
四、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考查内容的综合性更强。
知识产权法在内容上既有实体规定又有程序规定,既涉及到私法原理又涉及到公法理论,知识产权本身又可以成为各种法律行为的标的,如合同、出资等行为,这又与合同法、公司法等内容联系起来了,这种综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司法考试试题所考查内容的综合性,而这又明显地体现在今年司法考试中知识产权法的试题之中,这也是知识产权法试题的难度所在。此外,知识产权法部分还可能与行政程序的救济方式联系起来考查。这提醒考生在备考中应注意将法学知识融会贯通,注意总结每一知识点可能涉及到的所有内容,形成一个有机的理论体系。考生既看到“树木”,又见到“森林”,在二者之间穿梭自如,其综合分析能力也就自然而然地体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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