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性犯罪特征
(一)犯罪主体多为60以上老年单身男子。多数犯罪嫌疑人配偶已经去世,其子女也相继成家与老人分开居住或外出打工,只有他独自一人在农村生活;有的从来没有结过婚,长期孤独、寂寞的心理得不到排解,正当的性需求得不到满足,这些老人身边没有子女照顾,得不到应有的关心和安慰,精神感到空虚,心理、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
(二)犯罪对象多为幼女和智障妇女。由于老年人攻击能力相对较弱,只能针对反抗能力较差的群体进行,因此幼女和智障妇女就成为了犯罪对象。再加上犯罪分子采取一些引诱、威胁的手段就很容易让犯罪活动不被暴露,而智障妇女根本没有性防卫能力。
(三)犯罪手段简单。由于幼女和精神病患者的辨认能力和反抗能力较差,犯罪分子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就能达到犯罪目的。一般采取金钱食物诱惑、语言欺骗威胁,利用被害人性防卫意识的缺失就能实施犯罪。这些因素使得老年人性犯罪不容易被发现,有的犯罪时间长达数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四)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对于这类犯罪的被害人来说,其受到的心灵创伤是难以愈合的,可能在今后的一生中都会有心理阴影。被害人多为犯罪分子的邻居,有的还是其亲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往往会在很长的时间段内不被发现,造成重复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等到犯罪行为被发现后往往已经对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五)犯罪分子多为法盲或想沾点便宜。到案后不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不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始终认为是她们是“自愿”的,没有强迫,不是犯罪,不知道只要与她们发生关系就是犯罪;有的认为幼女年纪小、智障妇女呆不会告发,玩了不会出事,有侥幸心理。
二、预防老年人性犯罪的对策
(一)政府关心农村老年人。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政府应该把农村老年人权利保障落实到位,不仅要在生活上进行保障,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心理安慰,建立条件更加完善的敬老院,大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让这些孤独的老人不但衣食无忧而且心里健康,让他们的心不再孤独。
(二)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对于这些文化层次较低、接受能力较弱的老年人进行法律宣传,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将难以理解的法律条文演艺成通俗易懂的艺术作品或其他方式展现在他们的面前,不但起到了法律宣传的效果,而且丰富了他们的业余生活。电视台、广播站多宣传一些引导公民积极向上的节目。
(三)政府采取措施让老人的子女在本地就业。政府大力招商引资办企业,鼓励农民工在家乡自主创业,让广大农民工能够就近工作,不再背井离乡四处漂泊,老人的子女们一定会愿意留下来,在挣钱的同时又能照顾家庭。当老人有了子女的陪伴,孩子有了家长的监管,老年人性犯罪的机会将会大大减少。
(四)家庭加大对幼女和智障妇女的监管和保护。作为家长应该在孩子最需要照顾的时候陪在其身边,加强幼儿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警惕性,培养和树立良好的品德,避免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对智障妇女要加强管理,家庭要负起责任,有条件的要有专人监护。
(五)家庭应该加强对老年人的关爱。子女对老人要多关爱尊重,多与老人交流,帮助老人缓解和释放孤独寂寞感,子女不但要在物质上满足老人,更要在精神上予以更多的慰藉,同时还要抛弃那些传统、陈旧的观念,积极主动的鼓励和创造条件让鳏寡孤独老人能够再次结合,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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