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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合同的消灭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2月13日
  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民法中的合同法学相关基础知识点、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合同消灭的原因 ①清偿:双方均履行完毕; ②解除:提前终止合同关系③抵销; ④提存; ⑤免除 ;⑥混同。
  二、合同的解除
  (一)分类
  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单方解除。根据解除权的来源,单方解除又分为:
  (1)约定解除:(第93条第2款)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第94条)一方根本违约
  按照第94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①不可抗力。
  注意:
  A. 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取得解除权,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必须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论实现合同目的。
  B. 如果甲乙签订合同,甲发生不可抗力,甲乙两方皆有解除权。
  ②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时,享有解除权的人,只能是非违约方。
  ③迟延履行。这是考试的重点。
  例1: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这时乙就通知甲解除合同,可否?不可以解除。
  在迟延履行情况下,必须是导致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能解除合同。
  例2: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乙通知甲,表示如果甲6月30日前还未交货,我方将另行采购。至6月30日时,甲仍未交货。这时,乙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如果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要求,则无需合理的通知期限。
  例3:一个单位向食品品厂订购端午节食品,要求于端午节前一天送到,如果迟延两天送货,当即就可解除合同。
  ④其他情况。如不安抗辩的情况,对方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例:甲乙之间签订合同,乙有重大违约行为,甲7月1日行使解除权,解除的意思表示于7月7日到达乙,这时合同即告解除。
  2.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告解除。
  3.解除的效力:第97条。
  有三个效力:
  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合同可能有溯及力,可能无溯及力。
  ③可要求赔偿损失。
  三、抵销
  分两种
  ①单方抵销(又称法定抵销)
  ②协议抵销
  (1)非货币之债。
  不过,即使种类、品质不相同,如果利益上吃亏的,一方主动提出抵销,也可以。
  (2) 货币之债。
  例:如果甲欠乙1万元货款,乙欠甲1万元抚恤费(或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乙不能主张抵销。
  四、提存
  例:甲乙签订合同,甲愿意送货给乙,但找不到乙。甲找不到乙的原因在于乙。这时甲要消灭甲乙之间的债务,就提存,将货物交给公证机关。
  交给公证机关,引起两个效力:
  (1)甲乙之间的债务消灭;
  (2)乙与公证机关产生新的关系:见第103、104条
  ①一旦提存,标的物所有权归债权人乙; ②孽息也归债权人乙;③提存费用、保管费用归乙;④风险由乙承担。
  五、免除、混同
  1.免除是单方行为
  2.混同的原因有:
  ①兼并; ②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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