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自愿、年龄(22、20)、无配偶
2、禁止条件——近亲(直系、三代内旁系)、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登记
1、效力:自登记时起,确立夫妻关系
2、补办效力——附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具有婚姻关系【婚姻法解释(一)4】
三、同居关系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可以诉请解除【婚姻法解释(二)1】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1】
四、无效婚姻
1、无效情形【婚姻法10】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
2、申请人——本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婚姻法解释(一)7】重婚——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未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申请时间:
原则:无限制例外:一方、双方死亡,他方、利害关系人申请无效——1年内【婚姻法解释(二)5】无效事由的持续性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一)8】
4、无效婚姻的审理与判决
宣告婚姻无效——不适用调解——不可上诉(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可以上诉
离婚之诉与无效之诉并存——离婚之诉中止审理——判决无效,子女、财产争议,继续审理 【婚姻法解释(二)7】
五、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11】撤销事由——胁迫撤销权人——当事人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法院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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