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之结婚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2月29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婚姻法》知识点之结婚:1、结婚的条件  2、结婚登记  3、同居关系  4、无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一、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自愿、年龄(22、20)、无配偶
  2、禁止条件——近亲(直系、三代内旁系)、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登记
  1、效力:自登记时起,确立夫妻关系
  2、补办效力——附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具有婚姻关系【婚姻法解释(一)4】
  三、同居关系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可以诉请解除【婚姻法解释(二)1】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1】
  四、无效婚姻
  1、无效情形【婚姻法10】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
  2、申请人——本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婚姻法解释(一)7】重婚——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未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申请时间:
  原则:无限制例外:一方、双方死亡,他方、利害关系人申请无效——1年内【婚姻法解释(二)5】无效事由的持续性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一)8】
  4、无效婚姻的审理与判决
  宣告婚姻无效——不适用调解——不可上诉(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可以上诉
  离婚之诉与无效之诉并存——离婚之诉中止审理——判决无效,子女、财产争议,继续审理 【婚姻法解释(二)7】
  五、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11】撤销事由——胁迫撤销权人——当事人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法院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更多资料:

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之离婚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买卖合同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