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 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38条)
(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58条):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75条)
(4)动物园饲养动物致损害(81条)
(5)建筑物等及其搁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致人损害(90条)
(8)道旁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推定管理人具有过错(91条)
二、无过错推定责任情形:高建无车用——劳动产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32条)
(2)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34条)
(3)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35条)
(4)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时生产者的民事责任(41条)
(5)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48条,《道交法》76条)
(6)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时污染企业的民事责任(65条以及第8章)
(7)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时作业人的民事责任(69条以及第9章)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责任(78条以及第10章,,81条除外)
(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86条第一款)
三、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1)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害后果的规定:《侵权责任法》24条、《民法通则》132条、《民法意见》157条
(2)收益补偿义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23条、《民法通则》109条、《民法意见》142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5条
(3)行为人补偿义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31条、33条第1款、87条
(4)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涉及补偿义务的:《民法通则》93条、《民法通则(意见)》132条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第1款)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民法意见》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4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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