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记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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