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重新拍卖。同时,甲的另一个债权人丁,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来偿还甲欠自己的2万元债务。那么:
(1)乙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2)乙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丁的债权?
(3)乙能否主张对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进行撤销?
答:(1)乙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的买卖合同。乙行使的是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乙不可以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丁的债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取得的财产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任何一般债权人的债权都没有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分配。
(3)乙不能主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撤销权行使的对象必须是财产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权利不能撤销,本案中继承权是具有明显人身专属性质的权利,因此乙不能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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