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租用新婚夫妇乙丙的一间空闲房间居住,甲出于好奇及无聊,在墙上凿一小孔,用摄像机摄下乙丙夫妇二人的亲昵行为。甲的行为被发现后,妻子丙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从此对夫妻生活失去了兴趣。丈夫乙气愤至极,将甲告上法庭,诉请精神赔偿10万元。
问:(1)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夫妇的什么权利?
(2)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1)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夫妇的隐私权。甲租用乙丙的房屋,甲通过在墙壁上凿孔的方式窥探并摄录了乙丙二人的私人生活,甲的这种过错行为,对乙丙造成很大的损害,是一种侵犯乙丙隐私权的行为。
(2)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诉讼请求。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但是对隐私权,法律还是给予保护的,比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来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规制。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乙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应该予以支持。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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