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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代理概述

来源:233网校 2012年4月14日
  一、代理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广义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其后果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如行纪行为。
  * 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在代理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三种关系。2、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独立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3)代理人实施的是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如代人保管物品。(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某甲10岁,继承其父的某栋房屋,其母乙以某甲的名义刊登出租广告,丙公司的总务主任丁见报后即与乙联络,以丙公司名义订立租赁合同。试说明甲、乙、丙、丁在法律是的地位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代理与传达。传达人不独立为自己的意思表示,传达的是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要求具有行为能力。
  2、代理与代表。法人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人为法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没有什么归属问题。
  3、代理与行纪。行纪属于间接代理,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行纪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行纪人,然后再转归委托人;行纪行为是有偿的。
  4、代理与委托。委托不直接涉及第三人;委托是基础关系;委托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通识认为,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1)代理各种民事行为;(2)代理进行某些财政、行政行为;(3)代理民事诉讼行为。
  代理范围的限制:(1)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如立遗嘱、结婚;(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3)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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