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债。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按份债务的各方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
2、连带之债是指窄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的为连带债务。
二、债的效力
(一)效力扩张-债的对外效力
1、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物权的对世效力。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即出租人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二)债务人的义务
1、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债权人不可独立诉请,只能于债务人不履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各种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有前合同义务(通知、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如雇佣合同结束后,雇员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三、债的担保
(一)、保证方式和责任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产生连带保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依推定
3、共同保证
4、最高额保证
(二)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
2、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4、连带保证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三)定金及商法上的担保制度
1、定金罚则
具体是指交付一方违约,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四、债的转移
(一)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
4、债权的让与需要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之间有效。
(二)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免责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债务人,抗辩权随之转移,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五、债的消灭
(一)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有单方抵销和合意抵销。
单方抵销的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给付种类相同。
3、必须是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双方债务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二)提存
(三)混同
(四)免除
六、无因管理之债
(一)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2、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事务3、无法律或者约定义务
(二)法律效果
1、正当的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法定的债的关系,阻却违法。
2、管理人的权利
(1)支出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2)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七、不当得利之债
(一)构成要件
1、一方有财产利益
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失
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4、无法律上的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
1、给付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2、清偿未届期的债务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
八、侵权之债
(一)共同侵权
1、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3、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
4、共同危险行为
(1)构成要件:
①均有共同的危险性质
②实际侵害行为人不明
③整个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2)责任承担
在外部,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原则上采取平均负担说。
(二)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三人侵权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让农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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