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得进行无因管理的事务。
不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主要有:
(1) 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例如帮助别人打架不为无因管理,相反帮助别人打架应构成侵权行为。
(2) 不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例如,代人招待客人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
(3) 单纯的不作为行为。例如,保密义务不发生无因管理的问题。
(4)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例如结婚行为不存在无因管理。
(5)慈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慈善行为要体现赠与人的意志。
第二,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1)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2)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之要求;
(3)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而在无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4)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与第三人发生关系,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一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第三,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区别。
无因管理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无因管理之债一旦成立,管理人只能向本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不针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如果存在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则不为无因管理的问题,而为见义勇为的问题。见义勇为在主观上也是他人的利益,依据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遭受人身伤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只能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见义勇为首先由侵权人赔偿,同时由见义勇为基金予以奖励,只有在无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受益人才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注意此处不是赔偿,仅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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