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抵押当事人向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书面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如果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应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和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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