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2013年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法人的分支机构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2月4日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在法人总部之外实现法人职能的法人分部。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职能部门不同。分厂、分店、分公司、分行、支行等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的人事处、办公室、销售科等则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法人的分支机构,完整实现法人职能;法人的职能部门部分实现法人职能。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和不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前者,如分厂、分店等;后者,如某企业的驻京办事处。

【难点辨析】

应特别注意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法人分支机构和无独立地位的法人分支机构的区别。前者应在所在地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签订合同,在诉讼中享有诉讼能力,但其责任由法人承担,这是由法人独立责任所决定的,但承担该责任所执行的财产应首先为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部分执行法人的其他财产。后者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诉讼能力,其责任直接由法人承担。

重要通知: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2012司法成绩查询入口及方式 网络查询通道 声讯电话查询方式
2012司法成绩核查 2012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热点文章 2012司法证书申请及颁发
2012司法国家分数线 2012司法放宽地区分数线 03-12司法通过率
2013司法考试时间 2013司法报名时间 2013司法报考指南

更多推荐: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高分经验小结
  2013年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宣告失踪
  民法章节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分科章节练习试题
  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汇总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各科目考点练习题汇总

免费注册→添加考试应用:
司法考试试题 免费模考  在线估分、讲师解答  添加“报考订阅” 掌握最新报考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