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之一――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
(一)撤销原因:
1、欺诈:因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合同54条第2款)
2、胁迫:因一方的胁迫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合同54条第2款)
3、乘人之危: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合同54条第2款)
4、重大误解:因自己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
5、显失公平: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另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
(二)撤销权的行使:
1、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依诉讼方式行使,
2、除斥期间为一年。 法律 敎育 网
二、撤销权之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一)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除斥期间:1年,5年;
三、撤销权之三――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
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合同186条第1款)
例外:A.公益性赠与(合同186条第2款)
B.道德性赠与
C.公证赠与
2.法定撤销权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合同192条)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013年司法报考信息:2013司法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考指南 在线咨询
考生练笔:2011-2013年司法考试免费模拟试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各科目考点练习题汇总
司法考试分科章节练习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