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来源:233网校 2013年4月23日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说明

1、有关法律关系理解的两个基本要点:

(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即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

(2)法律关系是被民法摄入自己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

2、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对现实生活调整的具体指向,所以,法律制度往往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则是具体的。

4、法律关系的要素:

①具体的权利义务;

②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者承担者;

③权利义务的具体承载——客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性。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但权利是法律关系中更为基础性的内容,即所谓权利本位,而义务则是为保障权利实现所必需的机制。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与自然人组织体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是法律关系的享有者,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只是抽象的概念,它们必须附着于一定的载体。

3、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不同法律关系而有区别。

4、对同一客体的侵犯,可能会导致多重法律责任。

说明: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存在相应法律事实为前提。因此需要对法律事实的概念作较为深入的掌握。教材对此语焉不详,是不够的。

真题(09年综合二分析题第1题)

甲在国外出资委托朋友乙购置商品房一套,并告知以乙的名义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由乙代为保管。甲在儿子结婚时,将该房赠给了儿子丙。两年后,丙与其妻丁离婚,约定住房归丁所有。乙得悉后将房屋转售给戊,且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戊购房后以自己房屋产权人要求丁迁出。丁与戊形成诉讼纷争。

请就本案分析以下问题:

(1) 试分析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本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

[答案]

(1)甲乙之间委托关系

甲丙之间赠与关系,但未办理登记,丙不取得所有权

丙丁之间是共有财产分割关系

乙戊之间是无权处分下的房屋买卖关系(根据出题者的思路来答,本题有一定的争议)

戊丁之间是占有关系

(2)本案房屋的所有人是戊,乙为无权处分,戊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五、法律关系的分类:

1、 抽象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

2、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4、 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试题推荐: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 卷二真题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汇总

热点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问答专题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