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所与居所的概念
(1)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2)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
2、构成条件
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条件。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与户籍登记地是不同的。自然人的住所可以与户籍登记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在不一致时,非户籍登记地的经常居住地,就是住所。
3、住所的确定
(1)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2)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4、户籍与身份证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法定文件。户籍记载的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皆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其中住址一项,在无相反证明时,该住址即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等居民身份资格的法定文件。身份证是为了便利自然人的活动,从原来的户口登记簿中分化出来的,它以个人为登记单位,以便利自然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对自己身份的证明
5、住所的法律意义
住所不仅在私法上,在公法上也有其效果,如选举、纳税等。
(1)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自然人的失踪,是以离开住所后,若干年内杳无音信为依据确认的。
(2)确定债务履行地。民法通则第88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此处的"所在地",对自然人而言,即为住所。
(3)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局管辖。
(4)确定婚姻登记地。婚姻登记,由男女双方其中任何一方的住所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管辖。
(5)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如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行为等,均可以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法律作为适用的法律。
(6)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民事诉讼中,一般管辖采"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对自然人被告,就是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7)行使选举权的所在地。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被选举,皆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登记参加。
(8)其他。接受义务教育、参加高考以及录取、兵役登记、信用卡办理等等,都与户籍所在地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