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借款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7日

1、自然人的借款

不要式、实践、可有可无、单务。

2、金融贷款合同

要式、诺成、有偿、双务。

3、关于利息

①不得提前预扣;

②无约定视为无息但逾期还款的仍需负担逾期利息; 

③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无效;

④禁止复利。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贷款人的解除权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试题推荐: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 卷二真题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汇总

热点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