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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支票的出票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1日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的,支票无效。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1)票据法第86条规定,空白支票: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3)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的效力。
  (1)空头支票: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向持票人付款的保证责任。包括保证自己在付款银行有足够的存款,未签发空头支票等;
  总结:金融头寸如何理解:
  (2)出票人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使持票人能够及时得到票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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