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1.主物与从物
(1)概念。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物特征有四:①不是主物的重要成分。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我国民法认为,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厨房、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①除非另有约定,主物转让,从物随同转让。②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原物与孳息
(1)概念。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种: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煤炭。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①天然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②法定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须注意:抵押权人(于抵押物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而不是取得孳息,在其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和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具有三个重要特点:①无须相对人具有过错;②无须请求人受有损失。③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分为三种:《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5条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1.构成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③原物尚存在(如无权占有物已经灭失,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须注意: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242、243、244条具有紧密联系,涉及到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责任。在司法考试中,它们常常同时出现。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1.构成要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不动产登记簿上因他人行为产生错误登记、制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动、恶臭)、被大风刮断树木倒入邻人院内等。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①除去妨害。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②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a)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b)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1.构成要件。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例如:邻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再如:邻人所有的大树欲倾倒于自己房屋上。③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④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①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②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参酌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
四、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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