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 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遗 失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占有人。本案中的现实占有人是朱某,李某、王某与郑 某都不是遗失物的现实占人。因此,张某只能请求朱某返还手表,请求李某、王某、郑某返还手表的话,将无法实现目的。
2.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选项A、D错误。《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出售房屋之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乙。另外,甲出售房屋只需要提前通知乙,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选项B错误。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故丙是基于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是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 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推荐: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加分试题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