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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名词解释四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17日
导读: 司法考试备考阶段,233网校整理了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相关内容名词解释,供大家学习参考!

  1.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过错又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 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逮时效中断的法定时候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 提起诉讼
  2)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 同意履行义务
  4. 诉讼时效的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5.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等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
  6. 期限的分类,依期限的确定根据不同:
  1) 法定期限
  2) 制定期限
  3) 约定期限
  7. 期限的意义:
  1) 期限是确定民事主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与终止的尺度
  2) 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依据。
  3) 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 期限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求,也是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之一
  5)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和终点。
  8.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题资格的人。
  9.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公民户口的册籍。
  10. 居民身份证: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法定凭证。
  11. 住所:是指自然人长久居住的地方,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12.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方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3.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14. 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
  1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6.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广泛性和不可转让性的特点。
  17.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和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
  18.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 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19.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0.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2)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4.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25. 监护人的设定:
  1) 法定监护
  2) 指定监护
  3) 遗嘱监护
  4) 委托监护
  26. 法定监护:
  1)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27. 监护人的职责:
  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3)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 承担被监护人之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8. 监护关系的终止:
  1) 设立监护人的原因消失
  2) 因监护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变更监护人
  3) 因其他原因引起监护关系终止。
  29. 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30.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须下落不明满2年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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