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出海打鱼,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A 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 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 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 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考点]本题测试法院对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解析]《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配偶与他人姘居不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故而应依照顺序指定失踪人的父母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