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允诺,并接受了丁交出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A 乙与丙
B 乙
C 丁
D 甲父
[考点] 本题测试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的权利。”
本案中,丙的行为显然是滥用优先购买权,可以不转让给丙。由此可排除答案A,故而答案应选B。
[答案]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