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8日晚上,状马专业户邓某某从县城赶紧集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邓某某拴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某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过了一阵子,邻村的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某所有。何苛某要求把成领走,但邓某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问: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请说明理由。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某,邓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00元,应如何处理?
4.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要求赔偿,如何处理?
【答案】
1.邓某某照料马的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某某为他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在性质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邓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某必须向邓某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纲或其他管理费用。
3.邓某某有权要求何某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无医疗费。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吕,本人应当偿付管理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
4.邓某某不用向何某某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