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问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为份额;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为物本身。而且,共有为物权,租赁为债权,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理应优先。2000年卷二第7题与此类似,都是考察优先购买权的标的问题。
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