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
现问:
1.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
A.归甲所有 B.归县肉联厂所有
C.归甲和肉联厂共有 D.乙与县肉联厂共有
2.本案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
B.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
C.甲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请求肉联厂返还牛黄款5000元
D.甲只能根据与肉联厂对牛黄归属约定不明而主张共有
解析:1.本案的合同为一个混和合同,包括一个买卖合同与一个提供宰杀劳务的承揽合同。就买卖合同部分而言,应当交付的为牛肉,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实际上是充抵劳务酬金的,这些交付时所有权转移。而牛黄并未成为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归甲所有。答案A.
2.本案的合同关系性质上题已述。在原物已经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