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1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一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李娟。为送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吴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汽车为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机被毁。
1.本事例中,谁对电视机具有所有权?
A.赵 B.孙
C.李 D.李娟
2.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A.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
B.钱代理进行的赵与孙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
C.孙与李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
3.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A.李与吴之间的运输行为
B.李与周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
C.李与周之间的质押合同行为
D.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
4.本事例中,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钱 B.赵自己
C.钱和孙 D.钱或孙
5.本事例中李娟受伤的医药费如何承担?
A.吴承担
B.吴和王平均分担
C.主要由吴承担,王给予适当补偿
D.吴和王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6.本事例中吴某受伤的医药费由谁承担?
A.李和王 B.李和吴
C.吴自己 D.吴和王
7.本事例中,周提出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A.要求李提供新的担保
B.追究李未履行质押合同的违约责任
C.要求李提前返还借款
D.主张与李的借款合同无效
1.D. 本案中,孙和钱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孙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孙与李的合同,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李因善意取得获得了所有权;李与周的质押合同因未交付而没有生效,因此其将该电视机赠与其妹李娟也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所有权归李娟。
2.ACD.
3.C。
4.C. 《民法通则》第66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5.D. 损害因吴和王某的过错造成,且无意思联络,应当各自承担责任。
6.D.
7.ABCD.质押合同尚未生效,自然不能主张提供新的担保以及追究李未履行质押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从合同不生效不能导致主合同无效,而双方又没有约定质押合同生效为主合同成立条件;质押合同不生效也非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