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03年5月4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3年10月30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3年8月,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3年12月31日,并通知了丙,丙对此不置可否。2004年2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向丙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案情,下列哪种表述正确?
A.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4年6月30日
C.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滞纳金不承担保证责任
D.根据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丙对甲不享有抗辩权
解析:见《担保法》第24条、第21条第1款、第20条。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