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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5月5日)

来源:233网校 2006年5月5日
今日题目:

上海某百货公司向天津某食品厂购买一批儿童食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争议,依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上海某百货公司付款给天津某食品厂,应在上海履行
B.上海某百货公司付款给天津某食品厂,应在天津履行
C.天津某食品厂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百货公司,该公司不得有任何异议
D.天津某食品厂不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百货公司,应请求上海某百货公司同意交货

解析:见《民法通则》第88条。该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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