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4日清晨,甲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躺在自家的院于内,经仔细辨认,确信该牛并非同村人所饲养,便将该牛拴在自家院内,并向人打探失主,未能寻找到牛的主人。后甲看到这头牛即将临产,便对此牛精心饲养,添加许多精制食料。母牛分娩时出现难产,危及母牛和牛犊两条性命,遂迅速请来兽医给予诊治,致母牛顺利地生下一牛犊。3个月过后,该牛的主人邻村村民乙来到甲家,向甲说明此牛系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向甲索要母牛和牛犊。甲提出自己为饲养母牛和牛犊,支出饲料费100元,支出医疗费90元,要求乙给予补偿。乙听后则声称,饲料费可以补偿100元,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甲饲养牛所用饲料太精细,牛是被他人偷出来的,若在家中,母牛是不会难产的。双方争执不下,甲于2002年12月23日起诉。就本案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将母牛和牛犊归还乙
B.甲为乙饲养母牛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乙应给付甲因此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疗费共190元
C.甲应将母牛归还乙,而牛犊归甲所有
D.乙除给付甲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药费外,还支付甲一定的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