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
(2002年)
七、(本题10分)
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答: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没有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本题设立的是生产性的公司,故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又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本题中三个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为15+20+4=49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有效成立。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①评估作价,核实资产;②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③验资。《公司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所以,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验资。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C应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C应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法》第27条第1、2款规定:“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A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以技术成果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例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2万元,以20%计算,以技术出资不能超过10.4万元,A出资达15万元,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