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于债权的效力(破产企业抵押厂房不能做为矿产财产用来清偿债权)
①同一标的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则物权优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②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担保物权人享有对债务人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破产时,非属债务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该物的权利(取回权)。
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卖出时,赠与不能)
※ 共有人 > 典权人 > 承租人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3个月,同样提前3月通知)
(二)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三、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种类、内容和原则是法定的。
物权种类
a.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b.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c.担保物权:为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c. 占有。
物权的分类
a.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b.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抵押权属于两者都可
c.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与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d.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四、物权的变动
原则: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动产则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信原则。
一定要看P89最底下的例子,搞清楚这两个原则。
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登记:适用于房屋、土地所有权、知识产权、汽车、轮船、重要精密仪器等。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登记为取得所有权原因)对于登记的要求有所不同,如甲父死亡,房屋所有权归谁?此时未办理房屋登记。即事件情况下不要求登记,此时登记是确认所有权。
房屋交易:
(一)城市:以办理房屋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
(二)农村:尚未实行房屋登记制度地区,以办理完契税手续或房屋实际交付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