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垂风纯利润村民江某,多年来与村民一起住在颍河堤内的老房子里。2000年3月,垂岗乡政府对堤坝内的住户进行统一规划,让他们全部搬迁到颍河堤坝以外的高压电线附近建房安居。江某的宅基地恰恰相反被规划在该县供电局所有的10千伏配电线路的正下方。为此,江某多次找到垂岗政府要求重新规划,乡政府也曾要求电力部门将高压电线移走,但颍上县供电局和垂岗乡变电所却坚持说,电力保护区是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不有想迁就迁,他们反过来要求垂岗乡政府重新规划。在旧房已拆,县供电局和垂岗乡变电所与乡政府还是各不相让的情况下,江革不得不开始在高压电线下建房。房子即将建好,颍 上县供电局和垂岗乡政府都前来制止,称其房子是违章建筑,并要求予以拆除。江某不服,自己的房是政府统一规划的,又统一办理了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怎么一下子就变成了违章建筑?遂再次找到垂岗乡政府请求处理,但无结果。因所建房屋房顶距离高压线不足1米,江某的房无法封顶。很快到了冬季,再不封顶,一家人无法过冬。2000年底,趁垂岗乡政府停电检修之机,江某将经过其房屋上空的高压线剪断,强行将房屋封顶。为保险起见,他在房西侧建了一个楼梯可至房顶,并用树枝将入口遮堵,平时不让人上去。 2001年6月,9岁的小某某到姨你江某家做客。小某某钻过树枝篱笆沿楼梯爬上房顶玩耍,被高压电击倒。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小某某的左前臂被近截掉,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小某某将组成上县供电垂岗乡变电所、垂岗乡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30万元。诉讼期间,颍上县法院追加江某为第三人。在诉讼中,供电局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职责,对此次电力事故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造成小某某触电伤残的10千伏高压配电线1998年12月电改时就已架子设,垂岗乡政府规划时把江某安排在高压线下建本身就违反了《电子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而江某建房时,他们曾多次制止,但江一直不予理睬,反而将高压剪断。垂岗乡政府则认为,当初进行规划时,已与变电所协商,让其将高压线迁移,由于变电所没迁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江某更是愤愤不平,建房是政府要求的,剪断高压线是出于无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问:1.本案中共涉及向个行政主体?
2.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属于什么种类?
3.本案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行政法答案】
1.本案共涉及乡政府和县供电局两个行政主体。变电所并非行政主体,其属供电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属机关了承担。
2.根据行政主体分类理论,本案涉及的两个行政主体中,乡政府属于地域性行行政主体,县供电局属于公务性行政主体。
3.本案责任应当由乡政府、县供电局、江某和受害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