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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12月15日)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15日
甲向乙借款20万,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向乙保证由丙提供保证担保。乙表示怀疑,甲遂向乙透露甲丙之间以前合作时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丙的商业秘密。后甲以此为要挟,由丙向乙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现甲无力偿还贷款,则丙( )。来源:www.examda.com
A.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B.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C.可以以先诉抗辩权对抗乙 来源:www.examda.com
D.需要承担一半贷款的清偿责任
答案:A
解析: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因此本题中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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