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二>卷二模拟题

民法每日一题测试(1月20日)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月20日
今日题目:
甲与乙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以一幢价格为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借款4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甲从丙处借款20万元,仍以该房屋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甲又以家中冰箱彩电等总计价值25万元作抵押,向丁借款30万元,写了借条和抵押担保书;后甲从戊某处借款20万元,仍以上述财产作抵押,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书。甲还向王某借款30万元,未提供担保。甲利用借得的款项购买了价值70万元的工程车一辆并办理了财产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周转资金需要,又以该车作抵押向李某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在各项借款到期后均无力还款。某日,甲驾车从工地返回其住所途中,遇到山体滑坡,车被严重损坏。请回答下列问题(不定项选择题):来源:考

1.关于甲与乙银行、丙某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的效力,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与丙某的抵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与丙某的抵押合同也有效
c.甲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与丙某的抵押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来源:考
d.甲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与丙某的抵押合同也无效

2.关于甲与丁某、戊某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效力,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丁某的抵押合同有效,与戊某的抵押合同无效
b.甲与丁某的抵押合同有效,与戊某的抵押合同也有效
c.甲与丁某的抵押合同无效,与戊某的抵押合同有效
d.甲与丁某的抵押合同无效,与钱某的抵押合同也无效来源:考

3.由于甲无力还款,只好将房屋拍卖进行清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先就乙银行的债权进行清偿,若该房价价值尚有余额,再清偿丙某的债权
b.应先就丙某的债权进行清偿,若房屋价值尚有余额,再清偿乙银行的债权
c.应按房屋价值对乙银行 和丙某进行等额清偿
d.应将该房屋价值按甲的贷款与丙某的债权的比例对乙银行和丙某清偿

4.由于无力还款,只好将作为抵押物的冰箱、彩电等财产拍卖用于清偿,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来源:考
a.优先清偿丁某、戊某的债权,而且丁某优先于戊某
b.优先清偿丁某、戊某的债权,而且钱戊某优先于丁某
c.丁某、戊某以及其他未受清偿的债权等额清偿
d.丁某、戊某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清偿来源:考
5.事故发生后,李某享有哪些权利?( )
a.对于已经严重损坏的该车仍享有抵押权
b.甲所得保险金应作为其抵押财产
c.要求甲恢复该车价值
d.要求甲提供与该车原价值相当的担保
【答案】
1. b。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存在。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并不是当然无效。而且担保物的价值只有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才能确定。故在订立合同时很难说是不是超价值。这虽与〈担保法〉第35条有冲突,但由于担保法的规定不合理,故应以解释为准。来源:考
2. b。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存在,而且,根据〈担保法〉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仍可以向第三人抵押。来源:考
3. a。掌握《担保法》第54条规定。
4. d。根据《担保法》第43条,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在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时,抵押权之间不存在清偿顺序。需要注意的是,这修改了《担保法》第54条的规定。
5. ab。掌握《担保法》第52条、58条的规定。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