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相邻,隔一小巷,素不睦,乙宅失火,甲始则以事不关己,坐视不管。后见火势迫近,乃速购买灭火器二只,共支出一千元,参与救火,使用一只灭火器,火即熄,甲的衣服被火烧毁。又甲不慎撞毁乙的花瓶。问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
A.甲得对乙主张无因 管理 ,请求乙返还其购买二只灭火器所支出的费用一千元及自支出时的 利息
B.甲得请求赔偿其衣服遭火烧毁所受的损失
C.乙得向甲请求将其以自己名义为乙取得,尚未使用的灭火器的所有权移转于自己
D.乙得请求甲赔偿其花瓶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甲购买灭火器参加乙宅救火,为乙管理事务,无法定和约定义务,虽有为自己免去危险之意思,但亦有为乙管理事务之意思,应成立无因管理。故甲得请求乙返还其购买两只灭火器所支出的费用一千元,及自支出时的利息,并赔偿其衣服被烧毁的损失。乙请求甲将灭火器所有权移转于己,同样基于无因管理的成立。至于甲不慎毁损乙的花瓶,则不得请求甲赔偿。因为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管理事务致本人损害的,除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责任。故ABC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