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题目:
甲、乙、丙三人合伙,推举甲为合伙负责人,内部约定甲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10万元。现甲与丁签订一份15万元的合同,乙反对,丙不知情,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甲丁所签合同对该合伙不发生效力
B.甲丁所签合同对该合伙发生效力
C.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D. 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侵权责任
答案:BC
分析:A错B对,《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的甲、丁所签的合同对该合伙发生效力。C对,因甲与丁之间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故丙只能依合伙内部协议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D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注意:侵权行为是法定行为而不是约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