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二>卷二模拟题

2007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题(6月24日)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26日

今日题目:

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答案:AC

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A项虽有卖方“代办托运”,即风险从货交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但还要更加注意“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这几个字。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代办托运的风险由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它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在本选项中,交付地点明确,所以不能适用第145条的规定,应按《合同法》第141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因为出卖人还没有在约定地点交付,所以风险还由卖方负担。《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在买卖合同中即买方,故排除B项。《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故选C项。《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排除D项。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