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二>卷二模拟题

0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模拟试题(四)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3日
     第四章 商标法

  二、多选题

  1.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   )

  A.人用药品  B.酒精制品  C.烟草制品  D.儿童食品

  4.甲公司有一注册商标,其有效期将于2001年6月1日届满,该公司需要继续使用此商标,便向乙律师提出咨询。乙律师的下列意见中正确的是:(  )

  A.“你公司应当在2001年1月1日至6月1日期间向商标局申请续展注册”

  B.“如果你们在上述期间没有提出续展申请,过了6月1日就不能提出申请了,这样,你们的注册商标就会被注销”

  C.“只要你们在此期间提出续展申请,商标局就有义务办理续展注册,不存在被拒绝或驳回的问题”

  D.“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是10年。下次期满前,可以再续展。续展的次数没有限制”

  6.注册商标改变下列哪些内容时,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

  A.文字 B.图形 C.注册人名义 D.注册人地址

  第四章 商标法参考答案:

  二、多选题

  1.答案:A、C

  解题要点:根据相关行政规章,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4.答案:AD

  解题要点:掌握《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

  6.答案:CD

  解题要点:掌握《商标法》第23条的规定。

  婚姻继承编

  第一章  婚姻法

  一、单选题

  6.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有:(  )

  A. 甲男和乙女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

  B. 甲男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

  C. 甲男乙女是表兄妹而结婚

  D. 乙女因受家庭强迫与甲男结婚

  二、多选题

  1.公民赵某、陈某二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结婚,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却不予登记,下列哪些情形可能使得两人不能登记:(  )

  A. 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B. 表兄妹

  C. 男方已有妻子,其妻一个月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公安机关认为男方有谋杀嫌疑,正在立案侦查

  D. 有人向男方所在单位告发赵某、陈某在赵某妻子死亡前两人长期同居

  2.尹某(男)与王某(女)于1999年6月登记结婚,2001年8月尹某欲与王某离婚,尹某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

  A.王某患上严重的心脏病

  B.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后,于2001年5月未经尹某同意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C.王某因病丧失生育能力

  D. 王某于2001年4月刚生下一个女孩

  3.甲与乙于1998年8月结婚,2002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的有:(  )

  A.甲在2002年1月出版一本专著,2002年6月甲拿到一笔2万元的稿费

  B.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2001年6月至2002年1月的工资,2002年7月,乙拿到拖欠的工资,共计1万元

  C.2002年3月,乙的伯父死亡,其遗嘱指明将财产遗赠给乙一人所有,价值4万余元

  D.甲2001年6月购买的用于参加国际会议的一套高级西装

  婚姻继承编参考答案:

  第一章  婚姻法

  一、单选题

  6.答案:D

  解题要点:掌握《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多选题

  1.答案:AB

  解题要点:掌握《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

  2.答案:BD

  解题要点:掌握《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

  3.答案:AB

  解题要点:掌握《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二章  继承法

  一、单选题

  1.赵凡生前租住单位所有的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5万元,摩托车1辆,彩电1台,国库券若干。赵凡妻早故,儿子、女儿与其分家单过。1992年赵凡因公致残,单位发给4500元抚恤金。1993年6月,赵凡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7000元保险金交给了赵凡的儿子。依法律规定赵凡的遗产包括: (  )

  A、存款、摩托车、彩电、国库券、抚恤金

  B、住房、存款、摩托车、彩电、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C、存款、摩托车、彩电、国库券、保险金

  D、存款、摩托车、彩电、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2.甲1993年离家出走,1998年其妻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1999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由乙继承。2000年乙改嫁他人,2001年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后南下,做生意赚了200万元。1998年6月,甲和丙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生子丁。2001年甲因病去世,则甲留下的200万元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 (  )

  A.乙   B.丙   C.丁   D.以上都是

  二、多选题

  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B.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D.虐待被继承人

  5.关于胎儿的继承权,说法正确的是:(  )

  A.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B. 胎儿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C. 胎儿出生时即为死体的,胎儿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D. 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除

  三、任选题

  余艺与齐华于1960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便于生活,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1998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1999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0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

  1、余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为(  )。

  A、余海、余涛、余萍  B、余涛、余萍、余明

  C、余涛、余萍、胡某、余明  D、余涛、余萍

  2、余艺死后,其遗嘱继承人为(  )。

  A、余海、余涛、余萍  B、余涛、余萍

  C、余涛  D、余涛、余萍、余明

  3、余艺的遗产,应适用(  )。

  A、遗嘱继承  B、法定继承

  C、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  D、代位继承

  4、24万元存款中,余涛应分得遗产(  )。

  A、16万元  B、12万元   C、10万元  D、6万元

  第二章  继承法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答案:B

  解题要点:需要掌握抚恤金与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原则上,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伤残抚恤金则属于遗产。指定了本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

  2.答案:C

  解题要点:主要应当认识到甲与丙没有产生婚姻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丙无权继承财产。

  二、多选题

  1.答案:AC

  解题要点:掌握《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

  5.答案:ABD

  解题要点:掌握《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任选题

  1、答案:D

  解题要点:余海已经死亡,所以不能作为继承人,同时余明虽可以代位继承,但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2、答案:C

  解题要点:首先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同时存在,而且内容矛盾,所以自书遗嘱无效。故余萍不是遗嘱继承人。同时由于余海先于余艺死亡,所以遗嘱中关于余海的部分无效,所以余海也不是遗嘱继承人。

  3、答案:C

  解题要点:关于公证遗嘱中关于余涛的部分继续有效,而关于余海的部分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4、答案:B

  解题要点:余涛首先取得遗嘱中指定的6万元。剩余的财产18万元,由余涛、余萍及余明三个人均分。故余涛最后得到12万元。

  (四)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学校遂决定将奖券分给每位教师,每位教师2张。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3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4000元。此事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四)参考答案:

  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将奖券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赠与合同已经履行,没有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撤销

  4借贷合同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