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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指导民法历年真题练习(2004年)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1月20日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题。每题至少有2项正确的答案,少选、多选不得分)

  1、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D
    考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
    详解:本题属于地面施工包括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施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施工人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对受害人王某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予以赔偿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本来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开始计算,但是本题中,权利人王某还存在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或向有关机关要求保护、权利人向义务人等主张权利以及义务人允诺。本题中,王某于6月10日找到义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至于其于6月13日去法院起诉并在路上返回,因并未向有权机关提出权利保护的要求而不能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2、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正确答案:B, C, D
    考点:债的保全撤销权
    详解: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仅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因此债权人乙不能通过书面通知的行使就撤销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年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答案C是正确的。 《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由于第三人丙对于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是知情的,因此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对行使撤销权的费用  

  3、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中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有哪几种?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正确答案:A, C, D
    考点:留置权的适用情形
    详解:ACD。《担保法》第84条1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另外,《合同法》第422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留置权的范围依据现行法律主要限于以上几种类型的合同。  异议:另外,《担保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可见该解释已经突破了上述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对于委托合同,受托人有可能在其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占有委托人的财产,且其对委托人的债权与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委托合同也有可能发生留置权。

  4、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
    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C、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D、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正确答案:A, B, C, D
    考点:赠与合同的性质与特征
    详解:我国《合同法》第185条明确规定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中,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赠与人赠与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不必采用书面或特殊形式。赠与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等。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5、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C
    考点:债权让与
     详解: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受让人之间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一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立即发生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在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已经可以约束让与人和受让人了。因此,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应当于9月18日成立并生效,而非通知债务人的9月24日。  债权让与在通知债务人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替代,在债权全部让与的场合,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负有向受让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在其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给付有效。本案中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乙公司在收到债权转让的9月24号取得其到期债权20万的抵销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让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不能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6、何女士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订制一个衣柜,开工不久何女士觉得衣柜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两块木料,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
    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C、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
    D、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 
    正确答案:A, C
    考点: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详解:本题涉及到承揽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本案中何女士认为家具样式不好,要求定作人停止制作是一个合理的要求,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停止制作家具,以免扩大定作人的损失。如果其停止制作家具,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何女士应当支付其合理的部分报酬。然而本案中,承揽人擅自继续加工,使得何女士的损失扩大,因此承揽人家具厂应当赔偿给定作人何女士因擅自继续加工造成的损失。而何女士应当支付给承揽人合理的部分报酬。《合同法》第258条规定: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并不能讲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视为违约,只有在其给承揽人造成损失时,才应该赔偿损失。因此,何女士无须支付违约金,更不必支付全部报酬。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
    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空发心脏病身亡
    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
    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 
    确答案:B, C
    考点: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与免责范围
    详解:本题涉及到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与免责范围。《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即承运人对旅客伤亡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三项,即旅客故意,旅客的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这说明,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答案A,不属于这三项免责事由,因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突发心脏病的情况,属于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免责。旅客服用安眠药致死的情况属于旅客主观存在故意的情况,承运人免责。而免票婴儿属于按照规定免票的无票旅客,其因急刹车受伤也应当和其他旅客一样,可以要求承运人予以赔偿。
     
  8、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
    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
    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B, C 
    考点: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适用
    详解:《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的B和C属于上述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违约方所负的债务是不是金钱债务并不重要,只要是能够强制执行的债务都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后,仍可要求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也应当履行债务。

  9、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C
    考点: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详解:《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冯某和张某口头约定没有采用书面的要式,约定了租期为2年,视为不定期租赁。  冯某应当按照和张某之间约定的租金数额来收取租金。按照张某和翁某之间的租赁协议来收取租金是没有道理的。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由于合同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尽管本题中房屋的损害并非是由承租方张某造成的,但其作为承租方仍然应当就房屋的损害向出租方冯某承担违约责任。冯某有权依照租赁合同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冯某与翁某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冯某无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作为标的物房屋的所有人,其可以向翁某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其恢复原状或向其主张侵权责任。其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张某主张违约责任。  

  10、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C
    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详解:对于被监护人,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小甲,其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当由小甲之母亲承担赔偿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有过错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本题中,小甲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的带班老师没有及时阻止打斗,即幼儿园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幼儿园的老师来说,其没有阻止打斗的行为是在其上班期间所为的一种不作为的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幼儿园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幼儿园老师丙进行追偿。

  11、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 C, D
    考点:婚前财产约定、离婚后原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详解:首先,关于婚前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财产制有两种形式,即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的一种制度。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违反公平原则等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没有固定的收入,但该约定在订立时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所以周某以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关于离婚后一方当事人的补偿权。我国婚姻法强调对妇女的保护,尤其考虑到妇女婚后承担了较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因此,即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如果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有权要求王某给予补偿。选项A正确。  再次,关于离婚时的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是指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权请求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权利,所谓“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本题中,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参加工作,离婚后生活确实困难,应当得到物质帮助,选项C正确。  最后,关于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包括多种情况,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其一。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同居,这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由于王某具有明显的过错,所以周某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选项D正确。

  1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正确答案:A, B, C 
    考点:肖像权、隐私权的认定与保护
    详解:首先,甲与某影楼签订了由该影楼为其拍摄写真集的加工承揽合同,但是,影搂在超出合同约定的适用范围之外,也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甲的照片卖给某制药公司做广告,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选项C正确。  其次,关于影搂对该写真集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人,对同一摄影作品,著作权可以与其他权利同时存在,但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该作品上存在的其他权利。因此,影楼享有著作权,选项B正确。但其擅自将其中的『_.张照片转让给制药公司做性药品广告则侵犯了甲的肖像权,选项A正确。同时,虽然公司未经甲同意,将其照片使用在性药品的广告上,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但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选项D错误。  

  13、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播放了某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播放行为是合理使用行为
    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
    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 
    正确答案:A, C, D
    考点: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著作权
    详解: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作品享有著作权,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既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支付报酬。但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之外,在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所以,原告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的根据不充分,选项C的说法错误。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但是,对合理适用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十二种情况,本题中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播放了某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不属合理适用的范围,选项A的表述错误。   关于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既方便了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在我国,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它管理的著作权包括表演权、广播权、录制权和发行权。为了有效行使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代表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因此具有合法的原告资格,选项D的说法错误。  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表演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此,著作权法已经明确规定。本题中某影视中心使用播放了某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选项B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题。每题至少有1项正确的答案,少选、多选不得分)

  1、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
    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
    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
    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
     考点:建设工程的分包和转包
      详解:建设工程的分包和转包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法律责任的行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因此,乙、丙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属于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
    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正确答案:C
    考点: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
    详解:《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中,甲乙间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乙应当在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该权利消灭。这种因在法定或合理期限不行使权利而使得权利消灭的制度是除斥期间制度,并非是诉讼时效制度。合同的解除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
 
  3、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D
    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
     详解:丙对甲乙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诉讼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同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在合同第三人之间发生合同效力,合同条款不能约束合同外之第三人,案中甲与丙之间无合同关系,故此其不能起诉甲。

  4、丙对甲乙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诉讼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同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在合同第三人之间发生合同效力,合同条款不能约束合同外之第三人,案中甲与丙之间无合同关系,故此其不能起诉甲。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正确答案:A, D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优先权
     详解:乙和甲之间存在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基于此合同关系,乙对因履行合同而占有的标的物可以行使法定的留置权,因此可以对讼争的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丙与乙之间的转包合同是无效的,基于无效合同不能产生法定的留置权。因此,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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