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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英-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经典试题参考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17日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A 4、D 5、B 
6、A 7、C 8、C 9、D 10、B
11、A 12、C 13、B 14、D 15、C 
16、D 17、B 18、D 19、C 20、B
21、B 22、D 23、D 24、C 25、C
26、C 27、C 28、B 29、D 30、A
31、D 32、C 33、B 34、D 35、D 
36、A 37、A 38、D 39、D 40、D 
41、A 42、D 43、D 44、D 45、D 
46、C 47、A 48、D 49、B 50、D 
二.多项选择题
1、BD 2、ABD 3、AB 4、AD 5、ACD 
6、ABD 7、AD 8、BCD 9、AB 10、CD
11、ACD 12、ABC 13、ACD 14、AB 15、ABC 
16、BCD 17、AB 18、ABC 19、ACD 20、AD
21、ACD 22、CD 23、ABD 24、BCD 25、BCD
26、AD 27、ACD 28、AD 29、ABC 30、AB
31、ABCD 32、ABC 33、ACD 34、BCD 35、ACD 
36、ABCD 37、BD 38、ABCD 39、ABCD 40、ABCD
41、ABC 42、BCD 43、ABD 44、BCD 45、AB 
46、ACD 47、ABC 48、BD 49、ABD 50、CD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电镀厂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B市丙区法院提起申请。法院应在48小时内裁定并执行。
(2)A市甲区法院立案前发现B市丙区法院已立案,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B市区法院已经立案,
裁定移送B市丙区法院。(《意见》33)
(3)不正确,机械厂的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器械公司,诉讼主体资格当然也转移给器械公司。(《意见》50)
(4)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诉器械公司另行起诉。(《意见》184)
(5)可以直接起诉贸易公司。(代位权诉讼)
(6)B市丙区法院应告诉电镀厂向A市丁区法院起诉。因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电镀厂可以申请执行器械公司对贸易公司的到期债权。
案例二
(1)一审法院存在的问题是:①病人签字、病历和手术清单证明不了医院无过错。②要求原告证明
纱布是甲医院留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对,应当由甲医院证明这块纱布不是甲医院留下的(即无医疗过错).
(2)二审法院重新分配责任让甲医院证明纱布不是它给留下的这一点是对的。但不完全对。还应
当让它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3)二审法院判决甲医院赔偿原告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3万元,也有问题。原告的请求是物质损
失3万元,二审法院的判决没有超过3万。但精神损失原告没有要,二审法院也判了,这就超请求了,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及审判权的消极性和被动性理论。
案例三
该案在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6点
(1)区法院要求中坤公司和新月公司证明书房屋不存在空气质量问题,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房屋
内有空气质量问题是原告主张的,应当由原告证明,而且原告有鉴定结论,已经证明了。
(2)区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也不对。原告与中坤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与新月公司之间是
物业管理关系。原告基于两个法律关系起诉,实际是两个案例。合并为一个案件,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两被告基于两个法律关系分别向原告赔偿,不是边带责任。其实,新月公司只赔偿进行除味时,由原告支付的费用。其余损失都由出租人——中坤公司赔偿。
(3)A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的是裁定书,根据民诉法153条,应当用判决书。
(4)省高院再审时,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对。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应当用裁定。(民诉法153条)
(5)省高院再审时发现二审审判长该回避,而未回避,导致判决不公,不应发回二审法院重审,应当自行改判。
(6)重审时,中坤公司提出双方有仲裁协议,重审法院根据此驳回原告起诉也是不对的。根据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用仲裁协议进行法院主管错误的抗辩,限法院首次开庭前。但此案已进入重审阶段,早就过了首次开庭前。因此,法院不能再驳回起诉,只能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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