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司法考试民法模考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本题考查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1 款:"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3 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本案中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于乙(乙的监护人未竟监护责任)引起的,甲妻尽到了监护责任。故应由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甲妻负次要责任。
2.B (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或无效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未确定的合同。
(2) 《合同法》第47 条第1 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本题中杨某15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说其智力超常,不能推定其所订立合同就是与其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所以选项B 正确。
3. A 本题考查运输合同的客体,纯属合同法学理论范畴。运输合同是完成一定行为的合同。故其客体应是运送行为。
4.D 本题考查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第32 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故选D 项。
5. C 本题考查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的处理。《担保法解释》第79 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因此,修理人享有的合法的留置权优先于李某的抵押权,在修理人行使了留置权后,李某的抵押债权才能得到优先受偿。
6.C 本题考查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甲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乙作为所有人当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及孽息,但应当支付甲支出的必要费用。
7.C 《民法通则》第92 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 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民通意见》第131 条,不当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应包括三个层次:来源:考试大
(1)原则上应返还所有不当利益。(2)上述不当利益应包括基于不当利益而产生的孳息。
(3)对于不当得利人利用不当利益而获得的其他利益,应先扣除不当得利人的劳务管理费用,余者予以收缴。
另外,依民法原理,不当利益的返还范围因不当得利人主观心态上善意与恶意而有所区别;若为善意,应返还"现存利益";若为恶意,则应返还"取得利益"。所谓恶意,系指不当得到利明知其为不当利益而占有。基于以上分析,本题选C 项。
8.B 本题考查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 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年仅8 岁,对于损害的发生显然不具有判断能力,不属于故意之列。
9.D 本题考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7 条的规定,B 项和C 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29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丙采取紧急避险系由甲造成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赔偿。
10.C 《合同法》第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换言之,违约金责任与定金罚则是不可以并用的。故在本案中,B 项是错误的。
既然违约金责任与定金责任不能并用,那么应选择哪一个责任形式呢?当然应依最有利于非违约方的原则选择。本案中违约金责任为6 万元;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为8 万元,但除去非违约方自己交付的定金4 万元部分,违约方实际承受的是4 万元。相比之下,当然是选择违约金责任。应明确的是,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责任请求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
11. C 《合同法》第410 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上有几类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单方任意解除合同权。如410 条的委托合同,268条的承揽合同,308 条的货运合同,以及232 条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等。但应明确,在任意解除合同中,一方面我们要注意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当事人行使该权利而致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话,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本题中甲作为委托合同之委托人,当然随时可解除合同,取消委托关系;但基于受托人乙已付出合理劳动考虑,甲应赔偿乙相应之损失。故选C 项,排A 项。
另外,委托合同有两种类型:无偿与有偿。本题之题干未交待本合同之性质,故D 项显然显得唐突,故为不选。
最后,《合同法》对委托合同并无定式要求,故对解除合同之形式亦无定式要求。所以,B 项亦错。
12. B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权利,追认权系形成权的一种。故B项为正确答案。
13.B 本题考查主债权移转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22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还可参考担保法解释第28 条。
14.C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担保法》第54 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5. C 本题考查的是委托代理与转委托。《民法通则》第68 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民通意见》第80 条:"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依此,题中,乙患急病属于紧急情况,其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转托丙代理,对丙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故C 项为正确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6.A、B、C
本题涉及到动产所有权移转的一般原理,也可参照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答。详解如下:(1)A 项,属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第51 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可见,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故A 项正确。
(2)B 项,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可参见《合同法》第48 条及《民法通则》第66条。
(3)C 项,丙可能固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所有权。因为此种情形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①该手表是动产,且系属于委托物而非脱离物;
②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有偿取得;
④受让人已占有了手表。
(4)依前引《合同法》第51 条及善意取得规则可知,D 项是错误的。
17.A、B、D
无因管理之构成要件包括:
(1)为他人管理事务。这里所说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也可以是一时性的事项;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根据以上原理,可判定A、B、D 项构成了无因管理,C 项未构成。
18.BC
本题考查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担保法第75 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19.CD
本题考查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解答本题的关健在于对无过错责任的理解。参见《民法通则》相关条文: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C
本题考查共同侵权的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题中正是属于该条第2 款的情形,因而,C 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117 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同时,施工单位亦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 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1.A、B、C本题考查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对此,应当将《民法通则》第55 条和第58 条结合起来,分析第58 条所列的无效民事行为分别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哪一有效要件。
22.B、C 本题涉及若干民法原理,试析如下:
(1)依前面介绍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可知,A 项构成了善意取得,刘某已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故不负返还原物之义务;而B 项并不构成善意取得,王某应依物权追及性原理负返还原物给原主人的义务。故选B 项,排除A 项。
(2)C 项情形下,宋某应依借用合同之借用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向贺某返还原物。故选C项。
(3)D 项情形下,孙某已经取得了所有权,构成了对钱某所有权追及权的阻断。钱某只能请求赵某支付羊款;孙某不负返还原物之义务,赵某亦不负此义务。故排除D 项。
23.BD
本题之情形应属于《民通》第58 条第1 款第(五)项之"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应确认为无效。故选C 项。因甲在熟知烟价情形下以悬殊低价买烟,不应认定为欺诈。注意,本题也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 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换言之,这里不能认定甲在购买商品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情形,因为公然买卖假烟是法律所禁止的,不同于仅仅烟的质量存在瑕疵的情形。
24.CD 本题考查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担保法第41 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 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42 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担保法第64 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因而质押合同不生效。
25.CD 本题牵涉到合同法学上一个有争议的理论问题--交叉要约的效力。一般认为,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笔者从后说。当然,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且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了对方为前提的。
26.A、C、D
《合同法》第1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题中,A、C 项可视为第19 条第(一)项规定的两种情形,应予选定。至于B 项,我们认为并不符合第19 条第(二)项的要求,因为该项规定要求"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与"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始产生要约不得撤销之法律后果,故排除B 项。关于D 项,依第18 条之规定,乙公司发出的撤销要约的通知于甲公司发出承诺的通知后到达,故乙公司撤销要约亦不能成立,故选择D 项。
27.B、C、D 本题应适用的法条有:(1)《合同法》第43 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本题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合同法》第43 条规定的先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甲的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8.A、B、C
本题综合考查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效力。
A 项系一表见代理,请参见《合同法》第49 条。
B、C 项讲的是无权代理的追认及拒绝追认,请参见第48 条。
关于D 项,《民法通则》第66 条第3 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故D 项错误。
29.A、B、C
本题考查欺诈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将为无效;但若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则合同将是有效的。A、B、C 三项都表明撤销权人甲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故合同转为有效。
关于D 项,本案中撤销权人为甲(受损害方).乙公司是欺诈方,。故乙公司不得主张撤销权。
30.B、D
(1)《合同法》第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据此,无权处分行为系一效力待定的行为。
本题中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属无权处分的合同,应属效力待定的合同。
(2)丙依善意取得规则,已取得对该幅字画的所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甲只能请求乙承担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不再享有对该幅字画的所有权。
31.B、C 本题考查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合同法》第74 条第1 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骱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入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选定B、C 项,D 项的错误在于其后半句。
关于A 项,是合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之一.请参见《合同法》第73 条。
32.AD
第74 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 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 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185 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 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结合上引法条及题中案情,应明确以下立场:
1)原则上,公民有权以自己所有财产赠与他人
2)林无权在李女更改孩子姓氏后拒付扶养费。
3)针对林的行为,李可以代孩子行使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提起撤销之诉(此撤销权区别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问题是,合同保全制度下的撤销之诉所指向的债务人行为是无效、可撤销还是有效的呢。依民法原理,一般认为该类行为应以有效为前提。所以,本题选AD 项。
33.B、C
(1)《合同法》第74 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第75 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合同法解释(一)》第26 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根据以上规定,可选B、C 项。至于A 项,是错误的,因为本题情形不属于《合同法》第73 条所规定的"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不能适用代位权。D 项之错误在于关于2 年期间的叙述,违反了第75 条关于"一年"的规定。
34.ABD
《合同法》第79 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80 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 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担保法》第50 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从上述规定看,A 项,显属不合法。B 项之中的授课系人身性质的债务,依《合同法》第79 条不得转让,故B 项亦不合法。而C 项则符合《合同法》第80 条之规定。
至于D 项,抵押权作为从属权利,在主债权未能移情形下是不得单独转让的,故D 项亦不合法。
35.CD
《合同法》第133 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14 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 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110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依照上述规定,由于合同债权并没有优先效力,因而不能因为合同成立在先就主张后成立的合同无效,因而A 项是错误的;由于房子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甲不可能再收回房子,因而实际履行已经是不可能,因而B 项也是错误的;CD 项当然是正确的,有法条的明确规定。
36.A、C
本题考查合同的成立、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其实包含了两个合同:变更前的合同与变更后的合同。另外,还要联系合同分则关于承揽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选择A 项的依据:合同法第45 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 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选择C 项的依据:合同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78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268 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题应按原议定的加工费支付已完成的300 件的报酬,但请求继续履行不予支持。
37.A、B
(1)《合同法》第302 条第1 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换言之,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惜责任,故本题中公交公司虽无过错,仍应对王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2)本题中,货车车主应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负责赔偿王某的损失。
(3)公交公司与货车车主对王某的责任构成了连带之债。依连带之债原理,王某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但不可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分别赔偿全部损失。
38. BCD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1 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而雇佣人沈某要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A 项为正确的表述。而BCD 中的表述都不确切,应为正确答案。
39.ABD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即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因而题中之债为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即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因而题中之债为按份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而将债可以分为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题中之债应当是种类之债。依此, ABD 项是正确答案。
40. BCD
《合同法》第30 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 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 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依此,乙方的改动是实质性变更,构成新的要约。
第22 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甲方已经接受乙方交付的货物,并只是对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既然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那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依此BCD 项是正确答案。
三、任意选择题
41.C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2.ABD 参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43.BC
《民事诉讼法》第49 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57 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44.A 《民法通则》第136 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可见,本题应选A 项,排除BD 项。至于C 项,《民法通则》第127 条所规定之20 年一般不认为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民事权利中请求权之最长保护期间。更何况,此20 年之超算点并非从"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而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45.C 参见《民法通则》第58 条和《合同法》第47 条。
46.AB 根据《合同法》第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王小姐拾得衣服,并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
47.B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取得的除外。
48.B 如果张小姐取得衣服的方式是王小姐的赠与,则根据善意取得的一般理论,在我国张小姐还不能取得衣服的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受让人通过交换取得财产。所以李小姐还是有衣服的所有权的。
49.ABC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根据民法理论,我国善意取得的要件主要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50.AB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四、案例分析题
答案:
(1)合同有效。依《合同法》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合同依法有效成立。本案中,作为相对人的乙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董事长越职,故有效。
(2)成立。依《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之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依《担保法》有关规定,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一个必要条件即是必须占有留置物。现甲公司已将标的物机床提走,丙公司已无物可留置。
解析:
本题较为简单,理由已经在答案中叙述,涉及法条如下:《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