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赵六、何七和陈八合伙出资设立一家铝材加工厂,由何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经营期间,何七因个人急需现金,未经赵六和陈八同意,便以自己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老姜借款5万元。赵六和陈八得知后不同意何七的行为。对此正确的看法有( )
A.由于何七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将其财产份额中的一部分出质,故其出质行为可以作为退伙处理
B.由于何七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因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何七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其行为无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何七出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通知赵六、陈八,但无需他俩同意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4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