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甲先后向乙、丙、丁银行各借款100万元,并以自有价值300万元的货物分别进行抵押。乙的债权抵押登记日期为2000年5月10日,丙、丁的债权没有登记,但丙的抵押权设定日期是2000年4月10日,丁的抵押权设定日期是2000年3月10日。后甲无力还款,引起纠纷。现该货物拍卖所得为200万元,对该200万元应如何偿还乙、丙、丁的债权?( )
A.优先偿还乙、丙100万元
B.优先偿还丁100万元,乙、丙平均受偿50万元
C.优先偿还乙100万元,丙、丁平均受偿50万元
D.乙、丙、丁平均对200万元平等受偿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担保法》第5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由此则A正确。但这与《担保法解释》第76条相冲突:“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这样则选C。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适用《担保法解释》第76条,动产抵押没有登记的一律平等受偿。综上,选C不选A。
考试大司法在线题库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