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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9日)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9日
单项选择题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考试大司法站收集整理
答案解析:甲丢失奇石,奇石应当属于遗失物,而非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因此本题中奇石的所有权仍然归属甲。  
乙对奇石首先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但是并不能基于先占获得所有权。随后“配以基座”的加工行为也无法考证加工形成的价值和原奇石的价值大小,因此不能取得所有权。随后乙将奇石赠送给丙,乙是无权处分,丙并不能够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因此奇石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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