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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11月18日)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1月18日
  多项选择题
  以下那些案件(      )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A.发回重审的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
  C.选民资格的案件
  D.二审案件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161条。《民事诉讼法》第41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A错误,因为一审可以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161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考试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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