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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11月30日)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1月30日
  单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不需回避的是(  )。
  A.书记员李某是本案被告的股东
  B.审判员张某为本案原告的大学同学
  C.审判长王某与本案原告代理人常在本院办案的何律师认识,但无私交
  D.人民陪审员赵某为本案原告的叔叔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回避的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应予回避的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人。应予回避的人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故本题选项为C。考试大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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