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由此A和C中的事项,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者退回;第262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由此D中事项也可以退回或者驳回;另外,人民法院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过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退回,所以B的说法也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