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二>卷二模拟题

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1月10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10日

单项选择题

◎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机,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其应该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二,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第三,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本题中,因为丙也是该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人,因此有独立的请求权,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题正确答案是C。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